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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保安动用火和管理消防制度


    五、员工防火制度

       

    (一)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酒店各区域;

    (二)   未经保安部批准,不准在办公室或其他工作场所动火,使用燃油、酒精、液化燃气等灶具或其他加热设备(厨房除外)

    (三)   严禁员工在非吸烟区内吸烟,不准随地丢烟头、火柴棒;

    (四)   不准在安全走火通道堆放物品或作其他用途;

    (五)   禁止在安全危险标志区燃放烟花爆竹;

    (六)   不准在仓库、机房、电梯房、洗衣房等处吸烟、用火;

    (七)   非酒店专业电工,不准擅自接拉或拆除电线、电源插座;

    (八)   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工作场所是否有未熄灭烟头等火种,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九)   重点部位(锅炉房、煤气房、配电房、油库、厨房等)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防止火灾发生;

    (十)       厨房工作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气体管道、阀门、开关、电源、炉头等,发现故障及时通知工程部维修;

    (十一)  如果发生火警,应立即通知消防中心或电话房,就近拿取灭火器灭火。

    六、消防器材管理保养制度

    (1)   酒店的消防器材由保安部消防中心当值人员每天检查一次,每日填写一次检查表格;

    (2)   检查保养:清洁各类灭火器材的卫生,检查出口指示牌,应急灯是否正常,防门是否自动关闭,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栓、烟感器是否正常工作等;

    (3)   把每次检查出的故障及时报工程部进行维修,阻塞消防通道的物品要及时通知所管辖部门清理;

    (4)   所有灭火器由消防中心人员检查后每三个月补充气充粉一次,消防氧气呼吸器每月检查一次气压,发现漏气、气压不够,及时充气,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

    七、宾客防火须知

    (1)   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及充压容器进入饭店;

    (2)   请勿在酒店内使用燃油、酒精或液化石油气等灶具和各种加热设备;

    (3)   请勿在电梯内和床上吸烟,禁止随地乱扔烟头、火柴棒;

    (4)   请勿在酒店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5)   未经酒店保安部批准,请勿在客房内安装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及家用电器;

    (6)   如发生火警及其他意外事件时,请勿惊慌,应拨打酒店的报警电话“xxx”或及时向服务人员报告,从安全防火通道迅速疏散。

    如违犯上述须知要求,酿成火警、火灾事故者,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对造成严

    重后果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   为加强本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凡在本酒店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3)   洒店员工或到酒店的施工人员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 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未到酒店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饭店内擅自用火作业;

    未经保安部门批准,擅自在酒店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未经保安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酒店;

    写字楼、外包、租赁单位未办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培训,擅自施工、装修等;

    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当值期间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拒绝、刁难酒店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在饭店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其他轻微行为。

    (4)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刑事责任者,赔偿为酒店造成的损失,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谎报火警给酒店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

    违反酒店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火,造成火灾;

    发生火灾后延误报警、不报警、阻拦报警;

    在灭火、抢险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指挥人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

    其他严重行为。

        以上的款项,非酒店人员到财务部交纳,酒店员工,由保安部报员工所在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在工资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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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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