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消防队工作制度
(一)组织管理:
(1) 饭店建立义务消防队,正副队长由饭店分管领导和保安部经理担任,委员由各有关部门经理组成,各部门和独立班组都应有义务消防队员;
(2) 各重要部门相应成立义务消防小组;义务消防队受店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由保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培训,并定出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训练计划。
(二)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 认真遵守和执行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2) 理解并准确把握消防服务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关系;
(3) 经常参加消防训练,熟悉本岗位环境并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经常检查本岗的消防器材,保证其处于使用状态;
(4) 各部门要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和“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并报保安部审核落实;
(5) 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6) 经常向所属部门报告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
(7) 一旦发生火情,积极扑救,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现场,查明原因;
(8) 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纪律和要求:
(1) 消防队员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要按期参加消防技能训练和消防知识学习;
(2) 消防队员在遇到火灾时,要挺身而出,奋力扑救,保护酒店和宾客的安全;
(3) 酒店消防队员和各部门义务消防小组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便调动,确需变换者,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保安部备案。
(四)消防检查制度:
(1) 每天对酒店各部门进行例行检查;
(2) 保安部巡逻人员对大楼消防器材及设施进行检查;
(3) 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对消防主机进行监控;
(4) 各部门各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
(5)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该部门所属责任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6) 每周消防主管带领消防保安员对消防中心主机、联动台和报警系统等进行检查;
(7) 消防主管每周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酒店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8) 每月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酒店消防水泵、喷淋系统和水流指示器的性能进行测试,做喷淋系统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性能测试,室内外消防栓的测试,保证其正常使用;
(9) 重大接待活动,重要节日前保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酒店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10) 每半年由保安部会同工程部对酒店的烟感、温感、警铃、疏散照明进行一次测试,清洗和保养;
(11) 每周消防主管带领消防员对消防中心主机、联动台、报警器等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性能测试;
(12) 每季度对酒店的电器设备、电路系统进行一次检查。
三、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制度
(1) 值班人员分24小时三班制。
(2) 每班八小时工作制,负责做好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工作,并做好记录;
(3) 每班一人负责监控闭路电视、接听电话、对讲机总台通信联络等任务,其余人员负责巡检工地和重点部位,检查各厨房、舞厅、卡拉OK等重点部门的防火安全情况,并由检查部门当班员工签名;
(4) 服从领班每月考勤排班制度,请事假不超过两天,休有薪假需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能休假,上班时间禁止请假外出,用餐时间必须轮流用餐,必须保证有一人在控制中心值班;
(5) 上班时间禁止在本中心接待客人或容留无关人员在场闲谈:
(6) 禁止用本中心电话私用闲谈;
(7) 禁止带私人用品或易燃易爆品在本中心存放;
(8) 未经批准,禁止参观:
(9) 当消防报警时,应迅速通知巡视保安赶到报警地点,查明原因,同时报保安主管、大堂经理、值班经理。
四、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用火的重要岗位,动火前要做到“七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到“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 现场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 不可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 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或未排除残存的油渍.不准动用明火;
(5) 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不准动用明火:
(6)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中,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7)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 必须有指定的现场安全防火负责人;
(2) 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責人在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方能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