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纠察的权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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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广东莞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6-11-21
现场纠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一条 保安纠察队对公司所属单位和下属各业务单位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和上级决定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公司所属单位和下属各业务单位作出的错误决定,可以提出撤消或者变更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纠察人员在现场纠察中发现保安队伍的保安员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仪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可以扣留其警械;
(三)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纠察人员执行现场纠察工作任务的,可以立即停职、带离现象,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一般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事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五)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属公司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由公司行政部监管,调查掌握具体情况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由保安事业部纠察队监管,了解情况后,转业务部门负责人处理,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保安事业部。
第三条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员工,可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采取降级、辞退、开除处理,由保安纠察队出具书面材料,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审批,结果报保安事业部、行政部备案。
第四条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司员工,可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可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理措施,由纠察队现场执行,向所在部门经理报告,结果报公司保安事业部、行政部备案。
第五条 被处罚人对保安纠察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纠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保安纠察队反馈纠正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受处罚人对保安纠察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纠察建议不服的,可在接到《违规处罚通知》或《整改通知》之日起的五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保安纠察队所在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在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诉,公司行政部应当在五日内核查并予以答复。
申请期间不停止执行纠察决定,但是经复核认为原处罚决定和纠察建议确实不当或错误的,作出处罚决定和纠察建议的保安纠察队应当立即变更或撤销,并在适当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对工作失误以及实施错误处罚决定和纠察建议的,追究保安纠察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保安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行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拒绝保安纠察队及保安纠察人员依法按章进行纠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和违规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纠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纠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和保安纠察人员的;